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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賄選是蝦咪?
    公告日期:107-07-03 發佈單位:政風室(台南分院)

    有候選人資格者或其助選員,以金錢或物品,價值超過30元以上,或招待旅遊等行為給予有選舉權之人者,皆構成賄選行為。只要是有上列行為者,不管是選後「補賄」或是選前「期賄」,都屬賄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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