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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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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組織精簡,向服務機關申辦退休,卻遭拒絕,應該怎麼辦?
    1、對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所為拒絕之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及201號解釋意旨,請求事項為公務人員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如依法請領遭有關機關拒絕或侵害,將影響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如有不服,自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2、依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且符合(1)任職滿20年以上者;(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3)任本職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均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基於辦理優惠退離,以確屬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者為對象,且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因此,服務機關可以不予同意。惟若符合上開申請退休的規定,服務機關卻不同意,如有所不服,自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參考法條: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1條至第15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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