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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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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對於因組織改造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工作處置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
    1、公務人員提起復審應向原處分機關遞送復審書,所稱之「原處分機關」,即係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該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標準,原則上係以行政處分書所載之權責發布名義機關作為認定之基準,但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至於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2、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所稱服務機關,係指具有依法設置、獨立的編制及預算、以及對外行文等機關組織要件之機關。又申訴的具體事實如以上級機關名義發布,則服務機關的認定,以該權責發布機關為準;反之,則以實際任職機關為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78條及第81條第1、2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如有不服,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申訴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或服務機關逾期未為申訴函復時,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8條、第29條、第44條、第77條、第78條及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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