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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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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人員調非主管人員,仍支原主管待遇,包含主管職務加給,但簡任非主管人員領有主管職務加給是否受非主管人員數1/2之規定限制?
    1、原來擔任之職務,得支領技術或專業加給,經調整職務後,雖不得再支領原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但如另有規定其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故調任時之薪資待遇並不受影響。如對該薪資有所爭執,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2、依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原主管人員如因政府組織改造調整為非主管職務時,即不得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如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係准予補足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3、至於原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仍調整為非主管人員,應與新職機關內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計算考量,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亦即該簡任非主管得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數仍受該機關簡任預算員額1/2規定之限制。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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