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赴大陸地區相關規範與申請表(114年更新)
|
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 |
簡任第10職等及師(二)級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契約人員 |
法源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
事先許可制 |
退輔會及所屬機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期間,請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出發當日及例假日)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先經服務機關(構)審查,轉請內政部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行程變更 |
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行程變更期程如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
|
返臺後 |
應於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上傳至內政部線上系統通報。 |
應於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構)政風單位,並副知人事單位。 |
二、如係第一次赴陸,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相關研習課程,或至「e等公務園
」網站閱讀公務員赴陸相關線上課程。
三、其他連結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