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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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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新機關後,新機關組織精簡,且人力吃緊、遇缺不補、陞遷機會減少,或改變工作地點,致影響權益,如何提起救濟?
    調任新機關後,因組織精簡人力更吃緊,發現新機關工作分配不當、陞遷機會減少、且上班地點改變等,因上開情形均未使公務人員之身分變更或喪失,核屬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如有不服,可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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