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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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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組織調整而移撥新機關,仍擔任原官等、職等的工作(平調),但因改變工作地點,致影響交通費支領,可以救濟嗎?
    經移撥新機關後,原則上,新機關職務之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且亦仍擔任與原官等、職等之工作,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但因新機關的工作地點改變,對新職交通費支領數額有所爭執,認影響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 條、第25 條、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5暫行條例第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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