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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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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組織調整而移撥新機關,由原擔任主管職務改調非主管職務或較低職等工作(降調),有救濟方法嗎?
    1、於服務機關組織改制後,原則上,新機關職務之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可派職,致改派較低官等職等職務時,仍以原官等職等任用。如經機關改派較低官等職等職務,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2、依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移撥之公務人員,由新職機關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之職務,辦理派職。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官等、職等職務可資改派時,得以同一官等較低職等職務或低一官等職務辦理派職,並仍以原官等、職等任用。經移撥新機關後,如經改派非主管職務或同官等較低職等職務時,雖仍以原官等、職等任用,固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規定意旨相符。惟因此類調任已影響小明的地位、尊榮,及其後之陞遷與俸給,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如不滿意該調派令,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25條、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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