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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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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經原職機關停職(留職停薪)中,嗣原組織因調整移撥新機關,其復職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應如何確保?
    1、於機關改制前即由原職機關停職(或留職停薪),其申請復職(或回職復薪)若遭機關否准,因對公務人員權利產生重大影響,1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資救濟。 2.依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該條例規定辦理退休、資遣。因故由原職機關停職(留職停薪),於機關改制後,其申請復職或回職復薪係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其合法權益均不受影響。但若不願配合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法辦理退休、資遣,其對新職機關所為否准復職或否准辦理退休、資遣等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規定提起復審,以為救濟。 【參考法條:行政院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6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保訓會93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0930009193號令及同年11月8日公保字第0930009517號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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