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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有關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得否列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採計評分案
    公告日期:113-07-17 發佈單位:人事室(台南分院)

    一、查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所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係以取得或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採計評分之認定標準;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2條有關專技高普考試及格者不包括檢覈及格人員之規定,不得轉任公務人員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不合「學歷考試」評分項目之採計評分規定。

    二、惟檢覈及格所取得之證照,倘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關,經機關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得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職務適任性之「專業或技術能力」說明二之規定酌予加分。

    下版日期:113-10-31
    • 相關檔案
      1. 輔導會函_有關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得否列入「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採計評分.PDF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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